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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资讯 | 2022-12-14 | 阅读量:2349
    《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公布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强省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 年11 月25 日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2章88条,其中多条涉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等,现例举如下。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优秀农耕文化遗产识别评估、保护传承和转化创新;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古迹、灌溉工程、地名等文化遗产和古黄河、古运河等农业遗迹;加强被撤并自然村名的保护传承,实施乡村传统建筑和营造技艺活化传承工程;支持乡村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文学、传统体育、传统工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和传承发展。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和地方特色,优化乡村山水、田园、村落等空间要素,培育特色田园乡村,保护乡村传统肌理,彰显乡村地域特色。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体提升,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安全巡查监管以及相关信息共享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农村房屋改扩建和用作经营等变更用途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定期体检和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下一步,江苏将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条例》要求,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持续推动《条例》落地落实,为积极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江苏乡村建设图景注入法治力量。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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