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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资讯 | 2026-04-03 | 阅读量:21
    乡建观察 | 传统村落保护法制建设的国内外实践

    图片来源:AI生成

    而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从徽州粉墙黛瓦的马头墙,到闽西夯土筑就的福建土楼,再到西南山地依势而建的吊脚楼聚落——我们的传统村落,同样承载着千年农耕文明的记忆密码,是活态的历史典籍,是中华文明多样性的生动注脚。

     

    图片来源:AI生成

    今天,当“乡愁”成为时代关键词,我们如何守护这些文明的根脉?法治,这把现代社会的“标尺”与“护航舰”,如何为传统村落赋予持久生命力?

    让我们展开一幅全球传统村落保护图景,从法治角度探寻那份关于“守护”的深刻智慧。

    一、国际经验:法、英、意、日四国传统村落保护的立法探索

    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四国,在传统村落保护领域起步较早,体系相对成熟。它们不仅拥有丰富且特色鲜明的文化遗产资源,更通过持续性的立法构建了较为健全的保护体制,其成效获得了国际公认,分别代表了中央管控、精细治理、全民参与和活态传承等不同模式的先进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国:中央管控,专业支持

    法国通过《遗产法》构建了对历史村落的严密保护网络。法国早在大革命时期,由于众多历史建筑遭到空前破坏,国家首次开展了历史建筑普查,随后于1830年国家设立了历史建筑专项研究机构。1887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法律——《文物保护法》,并经历了保护自然景观(1903年)→保护与历史建筑相关的环境(1943年)→划定保护区(1962年)等变化,每一个阶段都颁布法律文件作为管理依据[1]。1983年《地方分权法》进一步提出建立建筑与城市遗产保护区,1993年《景观保护和价值体现法》加强了对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2]。法国通过“卓越遗产地”制度与《建筑与遗产价值规划》(PVAP)相结合,将历史村落及其周边景观进行整体性法定保护,任何改造都需经专业权威的“国家建筑师”批准。针对乡村建筑类遗产的保护规则,提出了普查制度、保护等级(登录与列级)制度的政策引导;针对非保护类建筑(被称为“小乡村遗产”)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多方支持来实现。由此,法国形成了从顶尖国宝到乡土小品的全方位保护体系,体现了在遗产保护中的中央主导与专业把控。

    法国风貌保存完好的中世纪古村落:孔克村
    《隐世桃源Conques

     

    英国:精细管理,风险预防

    英国依托《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建立了“保护区”制度,注重村落整体风貌的维系。20世纪40年代,英国确立了古迹保护-登录建筑保护-保护区三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层次,经过100多年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现已制定了几十种相关法规和条款。1882年英国颁布了《古迹保护法》保护古代遗迹和考古遗址,《城市文明法》(1967)明确了保护区的划分标准及保护要求[3],1983年的《国家遗产法》则提出建立一个非政府的遗产保护咨询机构[4]。其最具特色的是遗产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全国性的风险登记、年度报告和信息化管理,动态监测遗产健康状况,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分配有限的保护资金和资源,实现了从被动抢救到主动预防的转变。国家信托基金等社会力量的深度参与[5],则为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社会与资金基础。

    英国古村落:“英格兰最美丽的村庄”科尔茨沃德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意大利:立法引领,全民守护

    1909年,意大利便颁布第364号法令开启国家干预;1948年,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被正式写入宪法,奠定了制度的基石[6]。

    战后经济快速发展期,建筑业无序扩张曾导致古迹被毁。为应对危机,1960年成立的历史中心协会出台《古比奥宪章》,首次提出项目前评估景观影响,但因缺乏强制力效果有限。直至1985年第431号法律出台,才为各地提供了统一的景观保护标准[7]。

    意大利在历史上曾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形成了各地多元的文化传统,也导致文化遗产的收藏与保存极为分散。为应对这一局面,1994年意大利创新推出了“领养人”政策,在国家保留所有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和企业认养、修缮并合理利用历史建筑,探索出社会资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模式。此后,意大利进一步通过财税手段激励文化投入,2000年颁布《资助文化产业优惠法》,规定企业用于文化资源产业的投入可享受税收减免;2004年推出的《文化遗产与景观法典》则整合并完善了既有法律,取消文化遗产继承税、免除文物修复材料增值税等,为保护工作提供系统性保障[8]。在制度设计方面,意大利设立了“文物监督人”制度,确保中央保护意志在地方的垂直贯彻与专业执行;同时,通过举办“文化遗产周”等公共活动,持续培育和提升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

    12世纪的意大利渔村:马拉罗纳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日本:从物及人,活态传承

    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实现了从守护“物”到传承“人”与“生活”的演进。其法律体系层层递进:战前相继颁布《古社寺保存法》(1897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年),初步确立了对单体建造物与名胜古迹的法规保护。战后大规模开发导致大量历史建筑损毁,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应运而生。至1960年代后期,开发浪潮仍使众多历史街区消亡,倒逼地方率先探索保护条例,最终促成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创设“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保护对象从“点”拓展至“面”。

    进入21世纪,理念再度跃升:2004年《景观法》着眼于城乡整体风貌,2008年《历史风致法》则将物质环境与地方传统活动整合,旨在保护“活生生的生活景观”。与此同时,掌握核心技艺的匠人被尊为“人间国宝”,国家给予资金与荣誉支持,确保古老技艺在现代社会中薪火相传。由此,日本构建起从单体文物到历史环境、从有形遗产到无形传承的立体保护网络,实现了文化遗产的真正“活态”延续。

    日本合掌造的历史传承:白川乡
    图片来源:《白川乡》,日本国家旅游局网站

     

    二、中国探索:从国家引领到地方创新的“上下求索”

    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中国目前尚未出台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自2012年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连续发布涉及调查认定、规划编制、财政支持、动态监管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了国家行动的政策体系。

    2012年,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正式启动全国传统村落普查与认定工作,并发布《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传统村落”的概念与标准。此后至2016年,相关部门连续开展多批村落调查、推荐与名录公布工作,形成“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体系,并出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建立规划编制、技术指导、资金支持的管理框架。2016年,《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动态监管机制由此建立。2017年以来,政策重心逐步向数字化保存与展示、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以及挂牌保护全覆盖等方向延伸。自2023年起,住建部开始发布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清单,推动经验共享。2024年,《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地方层面的立法探索

    在国家层面形成系统政策体系的同时,地方层面的立法探索更加丰富生动。

    江西、贵州、福建、山西、四川、江苏等省出台了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建立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管理制度,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

    在市县乃至村镇层面,探索更为精细深入。苏州、丽水、恩施、湘西、柳州等数十个市(州、县)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内容更具体,针对性更强。以两地为例:丽水市于2019年颁布《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明确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并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程度,以维护村落形态与生活方式的真实延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则于同年颁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将"传统村落"与"民族村寨"并列纳入保护范畴,明确保护对象须同时具备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并将保护范围细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与风貌协调区三个层次。

    这些来自基层的制度创新,既回应了不同地域的差异化需求,也填补了省级法规难以触及的细节空白。

     

    因地制宜的保护实践

    依托日趋完善的法治框架,各地因地制宜,展开了各具特色的保护实践。

    传统村落保护机制:江西省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区)高质量发展评价内容,纳入市、县、乡三级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苏州市政府于2005年颁布地方规章《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职责;此后,《吴中区古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山陆巷古村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相继出台,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村民参与”二元治理格局;2013年,《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为后续保护与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9]。

    传统建筑修缮利用机制:福建省屏南县探索形成“工料法”管理机制,总结出台《关于实施村庄建设项目使用工料法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小型修缮工程中由村集体自主购料、聘请本地工匠施工,并全程监督,实现了成本节约、技艺传承与村民增收的多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发布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规范、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习评价规范,概括提炼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核心内容,传承发展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

     

    人居提升机制:湖南省湘西州出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规划管控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全面开展传统村落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陕西省渭南市制定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三图一集”,保护传承传统建筑风貌,改善居民生活品质。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传统建筑和风貌保护现状进行全面调研,编制“现状评价图”;对村庄入口、街巷空间等重要节点精心设计,编制“宜居建造设计图”;结合乡村自然环境条件,编制“竖向设计图”;针对民居建设风貌管控,编制“民居建筑图集”。

    产业发展机制: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通过出台《福建(永定)土楼保护管理规定》《永定区“非世遗”土楼保护利用实施方案》等系列政策,推动土楼宜居性改造,发展民宿、艺术创作等特色产业,实现了旅游收入、村集体收入增长,并新增稳定就业岗位,提升了村民人均年收入。

    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机制:安徽省黄山市通过制定《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并纳入《黄山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形成了“政、校、行、企四位一体”的非遗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机制。在这一政策框架下,黄山市推动安徽省行知学校牵头组建了全国首个“安徽省非遗职业教育集团”,并成立了歙县徽雕艺术学校。该机制通过开设砖雕、木雕、歙砚等非遗专业课程,并聘请各级非遗传承人实地授课,系统性地培养了本土非遗技艺人才。

    数字化建设机制:山西省通过颁布《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在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与管理,推动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全省推动402个中国传统村落在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立了单馆,建设单馆数量位列各省第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则在《甘孜州“十四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建立传统村落数字化管理平台”,并通过地方性法规《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将“建好数字展示平台”作为法定要求。在此基础上,甘孜州建立甘孜州非遗大数据库和VR展示平台,并对接州大数据中心,建立全州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信息化管控平台,纳入全州数字化建设总体规划。

     

    三、启示与展望

    夯实调查基础,健全名录动态管理。传统村落的保护,始于对家底的清晰认知。应在现有多批次名录认定的基础上,建立更为科学、统一的调查评估标准,推进名录信息的动态更新,切实落实警示与退出机制,防止"入列即了事"的静态管理困境。与此同时,深化数字化建设与应用,推动村落历史信息、建筑测绘、非遗资源的系统性数字存档,为保护决策与研究阐释提供持续可用的数据基础。

    推进分级保护,强化系统整合。参照英国遗产风险评估与日本"点—面—整体风貌"递进保护的经验,应进一步细化传统村落的分级保护标准,对不同类型村落制定差异化的保护利用路径。与此同时,将传统村落保护深度融入乡村振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国家战略,推动规划、资金、技术资源的协同整合,避免各自为政的碎片化困境。

    确立村民主体地位,拓展多元参与格局。意大利的"领养人"制度、英国国家信托基金的社会动员,以及福建屏南"工料法"、苏州香山帮技艺传承等本土实践,共同揭示了一个道理:离开村民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保护工作难以真正落地生根。应在立法与政策层面明确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收益权,建立村民主导的协商保护机制;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公益力量和专业志愿者依规介入,形成村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助力的多元共治格局。

    守护传统村落,就是守护民族的根与魂。这条守护之路,需要制度的持续完善,让每一座古老村落既留住烟火人情的乡愁底色,也在新时代焕发出生生不息的文化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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