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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规 | 2019-05-02 | 阅读量:7359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民住房建设水平,建设一批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农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升乡村风貌。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规划,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规划新建的总体思路,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乡村建设整治,持续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村庄规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建房需求,明确宅基地调整优化方案,增强可操作性和可落地性。农房建设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强化农房设计引导。农房设计应遵循“绿色、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在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功能空间,满足农民现代生产生活需求。同时,应积极借鉴传统乡村营建智慧,吸取传统建筑元素和文化符号,用好乡土建设材料,确保新建农房和建筑与乡村环境相适应,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探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新时代民居范式。注重绿色节能技术设施与农房的一体化设计,加强对传统建造方式的传承和创新,逐步引导形成具有地域特点、乡土特色、时代特征的高品质农房和乡村特色风貌。县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免费提供农村居民选用。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的(以下简称为建房人),可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为设计人)进行设计。对按照政府部门提供图集实施建设的建房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确定统一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为代建人)代为建设的农房建设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三)强化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村庄规划,严格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和用地手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严格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农房建设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从严控制农房建筑体量,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建房人要严格按程序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农房建设审批时应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或拟选用的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农民建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不予批准建房的情形,并予以公布。

    (四)强化农房施工管理。对于统一代建的农房建设工程,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强化对设计施工各环节的监督检查,邀请村民代表参与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农户自行建设的,建房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为承建人)施工。建房人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建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鼓励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保险,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房建设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乡土材料。建房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建房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

    (五)强化竣工验收管理。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人应及时组织承建人、设计人到场验收。有施工监理的,监理人员也应到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房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对统一委托代建的农房建设工程,应由代建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主体以及村民代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面意见。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可编制农房竣工验收技术指南提供给自建农户组织竣工验收时参考。农房竣工验收后,农户可持相关审批、验收等资料,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配齐配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力量,加大对村庄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统一委托代建的农房建设工程,要强化对代建人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地震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共同做好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二)优化技术服务。各地要组织力量,指导建立完善农房建设技术服务体系,编制农房设计方案图集、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建筑工匠教材等并组织培训,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技术单位开展农房建设咨询,为农户建房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组织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力量深入农村,巡回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推动设计单位对农房设计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村庄规划编制及实施、宅基地审批或用地管理、农房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严格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切实整治到位,确保农房建设规范有序。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管理考核目标,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标语、墙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与农民建房有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文件、典型案例等,增强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建设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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